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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又有太多的事要做(他的名字在土耳其语中是“亚历山大”之意,即伟大的亚历山大大帝)。
这本小说从诸多方面展示了他复杂的故事,事实上,在土耳其版小说里,这个故事的名字正是“伊斯坎德尔”。
为了践行那个不可言说的义务,在发现母亲的情事后,他杀死了自己的母亲。
这是他悲惨人生的一个侧面,是他的失败之一。
在一个关键的场景里,他记起自己小时候在村子里,有一次为了躲避一个男孩要对他进行的割礼,不得不逃到了树上。
“你是不是曾觉得,对于伊斯坎德尔(亚历山大),人生其实更加艰难呢?”故事的叙事者,时刻对弟弟的遭遇感到痛苦的哥哥尤努斯询问他的姐姐。
她不假思索地说,“是的,做一个苏丹(部分伊斯兰国家统治者的称号)怎么会容易呢?”(这一点在诸多问题上都适用。
) 为了强调伊斯坎德尔在性别意识上的模糊不清,沙法克本人亲自穿成她书里男性主角的样子出现在封面上(在封底她又穿成了今天的“街头英雄”形象,俨然是现代版本的亚历山大大帝)。
但遗憾地,这个令人吃惊又充满关怀的创意,在英文版出版时被放弃了。
它的英文版封面十分普通:一个半遮面纱的女人,露出一双悲伤的眼睛,看上去像是背负了全世界的伤心事,并一定会因此忧虑至死。
事实上,在由英国出版方敲定的最初的版本中,这个女人的脸全部被面纱覆盖。
沙法克则对此表示了不满,但最后那个女人故作忧虑的眼神,依旧是出版方擅自做的决定。
她自己完成的那些照片,以强有力的方式表明了一个作者成为她自己的角色的愿望,出色地表明了自己的主张:如果我们不深入那些犯了罪的男人的内心——或身体,我们就什么也得不到。
“小说家的责任,”玛姬·吉(MaggieGee)在研讨会上表示,“是为公众提供一幅关于谋杀犯可靠的心理画像。
”在荣誉犯罪中,小说家被提供的,是最具挑战性,甚至是有些不正当的机遇:人们无法在虚构之外,体会到暴力犯罪者的心思。
但从这个层面上说,荣誉谋杀也提供给小说家一个最典型、最普遍、最具发挥余地的任务。
玛姬·吉指出,除非你想要完全变成你想要成为的那个人,否则你无法成为一个作家。
※ 围绕荣誉谋杀,最大的争论便是当我们把它“安全地推卸”到非西方的语境中时,是否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在欧洲文化和文学作品中看到相关的蛛丝马迹?事实上,为荣誉杀死某人的女儿确实不符合欧洲文化的历史传统。
但女性的死亡,往往是她们为自己的性犯罪而赎罪的唯一方式。
在莎士比亚的戏剧《无事生非》(MuchAdoAboutNothing)里,在新婚之夜,克劳迪奥(Claudio)被唐-约翰(Don-John)告知,新娘希罗(Hero)对他说了谎:“只有你改变心思,才能挽回自己的荣誉。
”而由于在婚礼上被诬告,希罗突然昏倒,差点死掉。
当她苏醒前,她的父亲里奥那托(Leonato)大声呼喊道: 不要活过来,希罗,不要睁开你的眼睛: 因为要是不能快快死去, 要是你的灵魂载得下这样的羞耻, 那么我再把你痛责之后, 也会亲手杀死你…… 希罗被玷污了,就像那块白色的绸缎: 哦!她跌落了, 在那污泥的坑里,纵然是大海 也涤不清她的污秽。
而在希罗自己眼里:如果控诉成立,那么她死有余辜。
“拒绝我,憎恨我,折磨我吧!”“如果他们说的是事实,那么这些手就会把她撕成碎片。
”里奥那托回应。
这足以说服在场的修士和培尼迪克(Benedick),让他们相信其中必有隐情。
但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愿意挑战这里面的基本假定——由父亲完成的暴力的、残忍的杀戮,可以为女儿的性过错抵罪。
即使是在这一话题上最为典型的作品——韦伯斯特的《马尔菲公爵夫人》,也同样把监禁女人的权力交给了她暴怒的兄弟。
这个故事基于乔凡娜·阿拉贡(Giovannad'Aragona),即阿拉贡王室中一位夫人的真实事件。
马尔菲公爵夫人与下层人结婚,并生有三个子女,而她的兄弟们对此却不知情。
但事实上,这样的僭越或是保密,是否构成了犯罪还未可知(他们却杀死了她的丈夫,还让母亲与孩子彻底失散)。
在韦伯斯特看来,犯罪的原因在于高贵的血统:“我们的血统……难道就应当这样被玷污吗?”她的一个兄弟这样说。
不过真实的侮辱,就和我们看到的许多事实一样,其实是由于对他们“男人”身份的轻视: 男人也同样愚蠢。
他们竟信任女人, 将自己的荣誉托付给那些用同她们一样脆弱的苇草编成的小舟, 任其渐渐沉落水中。
韦伯斯特似乎是在说,如果你把荣誉放在女人身上,那它很容易便会被淹没(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有关荣誉的概念,隐藏着一种十分致命的从属关系)。
因此,杜绝把荣誉谋杀这种基于异文化或是宗教传统的,充满了恐怖气息的表达和行径,看成与西方完全无关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认知。
事实上,对女性进行约束与迫害的例子仍然充斥着整个世界——从英国到约旦,从瑞典到美国再到巴基斯坦。
所以同样重要的是,避免将荣誉谋杀与伊斯兰世界等同起来。
第一桩已知的荣誉谋杀,其实是发生在一个巴勒斯坦的基督教家庭里。
正如威坎始终坚持的,并不是所有的荣誉文化都在压榨女性。
她利用自己在阿曼实地考察的经验来证实这一点:“在一个穆斯林团体里,‘可尊敬的’意味着尊重其他人。
”拉娜·胡塞尼则在致力于改变约旦国内有关荣誉犯罪的法律。
约旦《刑法典》第340条规定,对于任何杀死自己妻子或任何女性亲属、情人的男人,如果死者确有通奸行为,那么该男子就会被无罪释放。
尽管人们会把此看成来自于对伊斯兰教教法或是部落法律的沿袭,但我们却可以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里找到相似的表达(该条规定在1975年才被废除)。
人们向约旦国会发起请愿,以保护妇女的名义希望当局剔除有关无限赦免荣誉犯罪者的法律条文,因为这条条文“并没有在伊斯兰教教义或是传统里有所体现,更有违约旦宪法精神和基本人权”。
这样的犯罪实质上是违反伊斯兰教教义的,因为在教义里,通奸行为必须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证人证明才算成立,而就算罪行成立,对于犯罪者,也只有真正的执法者才有权力施以惩罚。
对此,约旦国王阿卜杜勒(KingAbdullah)的叔叔哈桑亲王(PrinceHassan)表示赞同:“社会和任何社会团体都需要搞清楚,荣誉犯罪无关宗教正义。
”这是他在一场曾邀请胡塞尼发言的有关校园暴力的会议开始时讲话的观点(他很赞同胡塞尼的工作)。
2000年,荷兰代表曾就荣誉谋杀问题向联合国提交过一份议案,而联合国伊斯兰合作组织的主席则向秘书长提供了一份回复,附带了以下的声明: 伊斯兰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将与联合国其他成员国一道,始终在维护普遍人权等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坚决惩处一切专制的、非法的杀戮行为,尤其将对女性提供保护,使她们免受激情、荣誉或种族犯罪的侵扰。
他们的回应至少部分地为荣誉犯罪提供了一份解释,尽管大部分事实仍处在被蒙蔽的状态下。
人们只能通过清真寺与其中不曾断绝的祷告,才能对实际的情况加以想象。
法蒂玛·萨西达究竟是不是穆斯林又成了新一轮激烈争吵的焦点。
挪威的伊斯兰理事会宣布她并非教徒,但其他的声音则基于她的家族做出了相反的判断。
尽管并不是积极的礼拜者,但作为移民的他们始终生活在以宗教身份为准入标准的伊斯兰社区,虽然这个社区的审核并不是很严格。
穆斯林身份的确定,取决于一个人出生在怎样的家庭,并且将伴随他一生,除非公开声明自己要放弃自己的身份。
对于这个观点的赞同者来说,萨西达最后在乌普萨拉大教堂的国葬,是一次由瑞典女王储维多利亚、大主教本人和两位政府部长以及其他诸多显贵共同演出的炒作事件,同时也是一次公开的侮辱(抛开对伊斯兰的尊重,死者的说辞同样也有违“三位一体”的原理)。
这是一个危险的话题。
伊斯兰理事会更希望拒绝萨西达,而不是以给她的家庭提供宗教庇护作为对事件的回应,使自己也介入到种族仇恨的纷争里来。
这种沉默的定罪,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会纵容了——或者说需要,对她的遇害进行宽恕。
《古兰经》可以证实,荣誉谋杀是无关宗教正义的行为。
在这部典籍里,生命是神圣的,它只有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才可以被剥夺。
“当她们自己想要保全自己的荣誉时”,即便是奴隶女孩,也不应被强迫与人发生性关系。
即使她们自愿放弃自己的荣誉,也会被上帝原谅(我们可以将此与那些惨死在自己家庭成员之手的,被强暴的女孩的命运进行对比)。
在通奸罪上,男人和女人受到的惩罚是平等的。
诋毁妇女与杀害婴儿则被看成异教徒的行为,他们的愚蠢体现在把生了女儿归罪于上帝,而生下男孩就是自己的功劳。
在审判日上,那些被杀死的女婴都将复活,在人间找出是怎样的罪过使自己被杀。
但这并不意味着《古兰经》在女性意义上是一个进步的文本。
它著名的论断,是将男人看作高一级的“阶层”,从而凌驾于女人之上(这个阶层所涵盖的范围也是争论的焦点)。
它还鼓励丈夫殴打不听话的妻子。
精神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儿童监护权以及离婚纠纷中的男女平等。
但《古兰经》里没有一处表明一个被强暴、有婚外性行为、违背父亲意图选择丈夫,更或者并没有做这些,仅仅只是被谈及似乎与以上行为有染的女人,就应该被杀死。
根据2002年埃及女性法律援助中心的报告,对不得体行为的怀疑,成为79%荣誉犯罪事件的起因。
“我知道,杀了我姐姐有违教义,并且会触怒安拉,但我会去问问他本人,他对我的惩罚会在什么时候降下。
”这段话是约旦年轻人萨罕讲的。
胡塞尼去采访他时,他被人介绍成是“杀了自己的姐姐,已经净化了自己荣誉的人”。
在这里,荣誉要先于信仰。
[4] 女权主义者对《古兰经》的讨论,触发了这本典籍解读方式上最细微的区别:它究竟是一本道德准则的集成,还是一部法令集,标志着愈加严明的法治化社会的形成。
荣誉谋杀并不是伊斯兰化的实践,而是一种在伊斯兰教教法的字面意义上便应被制裁,却多为后人误读的行为。
在教法里,"zina"(通奸或是性放纵)是一种会招致严厉惩罚的罪行——未婚女孩会被绑起来示众,通奸男女则会被投掷石头。
但通奸行为需要有四个证人才成立,也就是说,没有人会因为嫌疑被定罪。
但在莉拉·艾哈迈德(LeilaAhmed)看来,由政治优势集团决定习惯法解读方式的伊斯兰世界里,人们总会将问题的矛头指向女人。
加达·卡米(GhadaKarmi)把《古兰经》当成两个文本来读,一是控制性的,缘起于时代状况;一是普世的、精神性的、哲学的,一种对内心生活的引导,一种不能以法律价值衡量的定义。
这两种意义中间,有一个共通的基本点,出现在实践与话语之间。
“在伊斯兰世界,阅读的技能只由少数男人掌握。
厌恶女性的社会,”艾哈迈德写道,“同时也是一个时刻关注《古兰经》所衍生的伦理观念的声音、致力于让其苦心经营的法律终有一天可以将妇女安置在一个稳定而没有威胁位置的社会。
” 有这样一个颇有争议的观点,说的是在伊斯兰教得到广泛传播之前,女人们要更自由一些——众所周知,穆罕穆德的妻子是一个有独立资产的老女人。
根据《穆罕穆德言行录》(Hadith)的编译者阿尔布哈里(Al-Bukhari)的看法,在早期的婚姻传统里,为了保护孩子,一个女人通常会和两个男人一起生活,而女人还可以同时拥有数个性伴侣,但孩子的监护权,则在这些性伴侣聚集在一起之后,归属于那个最像这个孩子的男人。
而伊斯兰教的制度则以剥夺这种女性自由的方式,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管理模式。
尽管在卡米看来,这种变化的开始与合法化是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尚未定论,但这种制度对女性的限制,的确在其推行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有关约旦《刑法典》第340条的辩论中,伊斯兰教主义者内部也产生了分歧,一派认为废止它是对伊斯兰教教法的违背,而另一派则认为保留它是对乱交行为的遏制(1999年,约旦的伊斯兰教前沿学会发布了一份裁决,反对对该法令的废止)。
但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本身展开,隐藏在其中的历史与未来的鸿沟,包括信仰的内在表达与宗教精神表现出(并服务于)强权政治的缺陷之间的裂痕便会凸显出来。
更简单地看,对宗教文本与它的阐释,于我们自然不会追溯它最极端的可能。
但那些“荣誉谋杀者”却会在伊斯兰的语境下选择最糟糕的解释为自己辩护。
而这恰恰是女权主义者熟悉的讨论:残忍的人会以盲目的力量或法律为弱者定罪,而质疑本身便是对他们最好的回击。
真正的女权主义者并不会把任何文化或宗教看成庞然大物,让任何人,尤其是女性因为压迫而失去喘息的空间。
有意义的反驳并不存在于“温和派”与“极端主义者”之间(他们通常会把问题的原因归结到文化差异之上),而在于那些试图理解异文化和那些并不考虑文化或宗教意义本身的人之间。
将荣誉谋杀看成伊斯兰文化特有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既定的事实,这使人们无法将它与现实联系起来,而仅仅把它当作一种连贯的社会秩序或宗教信仰体系的反映来看待。
但这种所谓的“恒久不变”,对于个体本身而言却是撕裂且易变的——暴力的登堂入室因此而顺理成章。
荣誉犯罪成了一种解决手段:“问题解决了,”萨西达的父亲在杀害她之后这样说道,残忍的犯罪反倒令他如释重负。
所以,一种看待荣誉犯罪的角度,是将事件本身放在高倍数的棱镜下加以剖析,改写并反驳已有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反复重述事件本身。
在《法蒂玛的荣耀》一书中,作者讲述了包括死者父亲拉赫米·萨西达(RahmiSahindal)在内每个人的观点。
在反驳拉赫米的观点的同时,威坎却也给了一直认为自己的姐姐在说谎的小妹妹——十三岁的奈贝尔(Nebile)在自己作品里“发声”的权力:“我们从未涉足那种文化之中(指伊斯兰以外的文化)……她不停地在说谎……我知道,我知道……不管我怎么说,我都确信她是在说谎。
”我们面临的并不只是不同人讲述的不同版本的故事,而是激烈且自我的内心斗争,而这在莎菲莉亚的例子里体现得既悲惨又直接。
你要怎样生活在一个父母杀了你姐姐的家庭之中呢?你该怎样接受这样的事实呢?即便会让境况变得更危险,但说谎恐怕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所以在莎菲莉亚事件的审理中,她的两位妹妹都选择了说谎(尽管我们无法确定她们是否是自愿的)。
而同时,十四岁的阿丽莎则在学校里,对自己的朋友说出了有些夸张的实情:“我爸爸一怒之下就把姐姐撕成了碎片。
”在这之后,她沉默了九年。
后来在法庭上,检方试图以她夸张的说辞,强行质疑她后来发表的对凶手不利的证言:她的话不过是“邪恶的”狡辩,为的是自己可以逃出苦海。
“可那并不会让我逃离。
”她直接反驳道。
在任何的法庭上,“忽略细节”都是我们可以让被阐释的残忍故事尽可能变得可以被接受的好办法。
但这些十分复杂的故事,需要我们在成为一个审判者之前,先成为一个理解者,在做出判断之前,警惕复杂化的细微差别所造成的影响,找到一条可以通往统一的真实路径(这同时也是我在本书中试图证明的女性所具有的特质)。
事实上,对于遭遇这样现实的兄弟姐妹,说谎是他们自我救赎的方式。
当阿丽莎说出真相时,她便要在父母与自己死去的姐姐之间承受痛苦的纠葛。
而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要承受这样命运的人(也许在那之前,她已经承受了长时间的“纠缠”)。
因而,对这类事件的曝光,我们所看到的事实往往是具有欺骗性的。
在《失落情人的地图》中,犯罪是事情的开始,而非结束。
血腥的标记在读者与角色之间形成了一个痛苦的循环,使他们“亲眼所见”的一切也变得不可信:“他们(被谋杀的情侣)成了罗夏测验[5]中的血腥墨点:不同的人会在相同的形状下看到不同的事实。
” ※ 如果放弃宗教的角度,荣誉犯罪应该被怎样解释呢?在一次研讨会上,我赞同来自伦敦玛丽皇后学院的英国女穆斯林们的观点。
她们坚称宗教是无罪的,但文化却应当被追究责任。
她们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将文化视为罪责的承担方同样具有风险。
尽管阿卜杜勒·尤尼斯的罪行被伦敦警察厅分类到“荣誉谋杀”名下,但他本人却并没有把文化当作为自己辩护的理由。
“荣誉”也并未在法蒂玛事件里的辩方陈词中被提及。
法蒂玛的父亲最先想要用疾病为借口为自己脱罪,随后他又改变了自己的说法,同时否认是自己想要杀害女儿,而谎称是一群来自森林里不知名的男子强迫他这样做的(毫不意外地,他的说法没能骗过任何人,他最终被判处了死刑)。
从这个例子上看,他更愿意把问题归结到自己的精神状况上。
尽管他因为女儿的所作所为而受到损害的精神状况人所共知,但更有力的“文化保护”却被他弃而不用。
事实上,以文化意象为自己辩护,时常可以作为一种减轻罪责的手段。
1974年,在佛罗里达,一位父亲杀死了强奸自己女儿的暴徒,他最终被无罪开释,或多或少是因为如果是在他的祖国希腊,没有多少人会在相同的情况下还等着警察来处理案犯。
无独有偶,在1985年的洛杉矶,一个在听说女儿的丈夫单方面解除婚约后,抱着女儿投海,最终被救活的日裔美籍妇女同样也被免除了死刑(父母胁迫子女自杀在日本是无罪的,而会被看成一种对无法接受的现实状况的回应)。
文化保护挑战的是美国法律中对“目的合理行为”的界定,而这本身也正是一种被输出的文化概念。
上述的例子来自《文化保护》(TheCulturalDefense,2004)中,而这本书的作者艾莉森·邓迪斯·瑞泰恩(AlisonDundesRenteln)则在书里表示,“法官和陪审团被要求以一个‘客观’的人在相似状况下的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然而事实上,这样一个人从没有存在过”。
生活在挪威的库尔德人比他们在瑞典的同胞有着更为激进的文化观念,因此他们中大多数人对萨西达一案的审判结果表示了不满,认为这是瑞典司法体系不考虑伊斯兰文化要义才做出的错误判决。
而这种抗议的目的在于促使当局更加注重保护以库尔德人为代表的少数族裔的利益。
这或许会成为一种法庭差异性的开始,进而打破瑞典法律一贯普世与中立的原则。
这同样可能造成萨西达父亲的减刑。
文化保护本身的基础,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构想或愿景:那些漂泊而来的少数族裔所秉持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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